上饶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