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取用孔隙、裂隙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的,按有关规定应当报经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取水许可证;取用岩溶地下水的,按有关规定应当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