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地下水量、水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水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水资源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