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取水权;不得私自买卖水资源和改变取水用途。取水权、取水用途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凿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凿井。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