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地下水量、水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水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水资源监测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