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开采岩溶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逐年减少岩溶地下水取水量。县(区)岩溶地下水取水量分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区)应当制定水体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实现地表水水质达标。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