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开采岩溶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逐年减少岩溶地下水取水量。县(区)岩溶地下水取水量分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县(区)应当制定水体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实现地表水水质达标。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