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三条有效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他保护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二)合理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三)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或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四)不得利用渗坑、渗井、溶洞、废弃钻孔等排放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倾倒污物、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五)禁止不同含水层地下水混合开采;(六)在地表水工程供水范围内,实施地下水关井压采。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