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他保护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

(二)合理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

(三)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或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四)不得利用渗坑、渗井、溶洞、废弃钻孔等排放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倾倒污物、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

(五)禁止不同含水层地下水混合开采;

(六)在地表水工程供水范围内,实施地下水关井压采。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