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在地面标高低于八百零五米的区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新开凿岩溶地下水井;(二)对现有自流井进行封孔;(三)揭露到岩溶地下水的勘探孔,必须在工程结束前封孔。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