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二级保护区为下列河谷段渗漏区:

(一)方山县西相王至大武北川河河谷段;

(二)离石区严村至车家湾小东川河河谷段;

(三)离石区上王营庄至田家会东川河河谷段;

(四)中阳县陈家湾水库至县城南川河河谷段;

(五)柳林县李家湾三川河河谷段。

上述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耗水量大或者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衬砌封闭河道底板;

利用河道、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物;

利用透水层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害有毒化工原料、农药;

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有毒废弃物堆放场。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