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