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