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试验示范、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工作,促进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