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