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林业、农业、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