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