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