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