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一)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和间作套种等;(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和舍饲圈养等;(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四)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