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和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和舍饲圈养等;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