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生产建设项目停建、缓建或者停工、停产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已经形成的路堤、堑坡、场地、堆土弃渣和施工道路等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