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矿产资源开采区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建设矿区防护林带、防护片林,综合整治土地和灌溉排水系统,减少或者避免矿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沉陷,防治因开采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