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已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组织落实;退耕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十五度以下坡耕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