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应当按照功能要求科学规划,统筹实施。采取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及固坡、护岸、雨水蓄渗和利用、防洪排导等工程措施,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功能,美化城市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