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下列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一) 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情况;(二)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三)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进度和质量情况;(四)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实施情况;(五) 其他依法应当跟踪检查的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