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设计;

(二)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阶段,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三)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