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十五度以上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禁止开垦的坡地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