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确定管护单位,落实管护责任,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护。生产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