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鱼鳞坑、果树台田、水平阶、营造等高植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

在五度以上十五度以下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