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因重大灾害等情况造成水土流失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水土流失调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