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