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护。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爱护绿地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