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