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