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四项至六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九项至十一项规定的,处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