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或者改正;逾期未完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