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地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小区绿地,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实行委托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者负责。

(五)其它类型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

公路、铁路、湖泊、水库、电站库区、排土场、废渣场、尾矿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绿地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