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行政办公、公共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等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有大气、噪声污染的工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五)道路、公路、铁路、江河两岸,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