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