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