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监督第十八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河道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州、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排放水污染物项目时,应当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