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监督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