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河道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州、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排放水污染物项目时,应当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