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经批准利用拦河闸坝工程取用水的单位,应当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和汛期调度运用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实施。

取用水单位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实施洪水调度时,应当报县(市)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协同做好应急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