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通过稿)》/第二章 交通运输船舶和船员管理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修造实施监督管理。船舶设计单位、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擅自改建船舶;确需改建的,应当依法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