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船舶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悬挂船名牌,并保持标识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设施设备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进行维护和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