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六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主动回避,但是经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除外:与调解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情形。调解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回避,调解组织应当及时更换调解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