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六十条有效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如实记载调解终止理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