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