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三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可以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等适宜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或者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对已经立案的民商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和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调判结合,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审理,依法作出裁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