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可以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等适宜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或者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对已经立案的民商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和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调判结合,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审理,依法作出裁判。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