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三十一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诉案件、申诉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相关组织和个人参与和解或者调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