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投入一定的资本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创立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科技担保公司和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风险投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