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支持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通过股权交易、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